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贈與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土地買賣,經依法核課贈與稅後,贈與人或出賣人死亡,該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要旨
土地贈與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土地買賣,經依法核課贈與稅後,贈與人或出賣人死亡,該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要旨
土地贈與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土地買賣,經依法核課贈與稅後,贈與人或出賣人死亡,該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內容
一、按地政機關地籍資料中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之「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其登載僅為方便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參考資料,先予敘明。
二、關於旨揭案情,於受贈人再次移轉時,應由稅捐機關依土地稅法及財政部83年11月17日台財稅第831620404號函及87年9月17日台財稅第870663048號函等函釋規定核課土地增值稅。如地政機關基於簡政便民,本部同意得依上開財政部各該函釋意旨,依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釐正前次移轉現值,並於地價備註欄註記「贈與財產列入遺產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