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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區段徵收於辦竣地籍整理後,公有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登載事宜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10 月 14 日

要旨

區段徵收於辦竣地籍整理後,公有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登載事宜

要旨

區段徵收於辦竣地籍整理後,公有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登載事宜

內容

區段徵收土地於辦竣地籍整理後,因開發後各宗土地均係公有,將來分宗標售或讓售均無須課徵土地增值稅,故前次移轉現值無計算之必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區段徵收於辦竣地籍整理後,公有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登載事宜由內政部於民國 93 年 10 月 14 日發布,要旨:區段徵收於辦竣地籍整理後,公有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登載事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