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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共有人分割、合併土地前後應有部分價值差額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案件免辦理查欠,得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各共有人分割、合併土地前後應有部分價值差額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案件免辦理查欠,得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要旨

各共有人分割、合併土地前後應有部分價值差額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案件免辦理查欠,得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內容

共有土地分割,或兩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土地合併,各共有人分割、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在分割、合併後當期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依規定得免申報移轉現值之案件,准免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辦理查欠,得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並廢止本部90年9月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041號令及90年5月1日台財稅字第0900451865號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各共有人分割、合併土地前後應有部分價值差額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案件免辦理查欠,得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01 月 1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