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共有人分割、合併土地前後應有部分價值差額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案件免辦理查欠,得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要旨
各共有人分割、合併土地前後應有部分價值差額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案件免辦理查欠,得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要旨
各共有人分割、合併土地前後應有部分價值差額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案件免辦理查欠,得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內容
共有土地分割,或兩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土地合併,各共有人分割、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在分割、合併後當期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依規定得免申報移轉現值之案件,准免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辦理查欠,得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並廢止本部90年9月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041號令及90年5月1日台財稅字第0900451865號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