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市地重劃區內屬農地重劃後交由水利會管理,原為參與農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之原水路用地,僅限原參加農地重劃之土地可減輕共同負擔。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屬農地重劃後交由水利會管理,原為參與農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之原水路用地,僅限原參加農地重劃之土地可減輕共同負擔。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屬農地重劃後交由水利會管理,原為參與農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之原水路用地,僅限原參加農地重劃之土地可減輕共同負擔。
內容
案經本部召開「95年度市地重劃業務研討會」時提案討論決議,市地重劃區內屬農地重劃後交由水利會管理,原為參與農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之原水路用地,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抵充時,僅限原參加農地重劃之土地可減輕共同負擔,以符公平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