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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市地重劃區內屬農地重劃後交由水利會管理,原為參與農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之原水路用地,僅限原參加農地重劃之土地可減輕共同負擔。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5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屬農地重劃後交由水利會管理,原為參與農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之原水路用地,僅限原參加農地重劃之土地可減輕共同負擔。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屬農地重劃後交由水利會管理,原為參與農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之原水路用地,僅限原參加農地重劃之土地可減輕共同負擔。

內容

案經本部召開「95年度市地重劃業務研討會」時提案討論決議,市地重劃區內屬農地重劃後交由水利會管理,原為參與農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之原水路用地,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抵充時,僅限原參加農地重劃之土地可減輕共同負擔,以符公平原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市地重劃區內屬農地重劃後交由水利會管理,原為參與農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之原水路用地,僅限原參加農地重劃之土地可減輕共同負擔。由內政部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發布,要旨:市地重劃區內屬農地重劃後交由水利會管理,原為參與農地重劃之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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