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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劃後市場用地如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機關用地,依規定應辦理無償撥用

會議日期 93 年 03 月 01 日

要旨

重劃後市場用地如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機關用地,依規定應辦理無償撥用

要旨

重劃後市場用地如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機關用地,依規定應辦理無償撥用

內容

ㄧ、查市地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依照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0條第1項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係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故重劃後該公共設施用地,均屬公有土地,嗣後無論有無經都市計畫變更為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途,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自應依照土地法第26條規定辦理撥用;至撥用時究為有償或無償撥用,應依行政院訂頒「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規定辦理。本案市場用地如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機關用地後,依上開規定應辦理無償撥用。

二、次查市地重劃係採受益者負擔之原則,為求公平,於實務上,無論公辦或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後公共設施用地如屬有償撥用者,其所得價款,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重劃區分別設立專戶儲存,作為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

(按:原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7條修正後為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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