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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市地重劃區內公私分別共有土地,公有持分部分土地分配之規定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07 月 10 日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公私分別共有土地,公有持分部分土地分配之規定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公私分別共有土地,公有持分部分土地分配之規定

內容

市地重劃區內公、私分別共有土地之公有持分土地部分,除左列情形者外,可依規定辦理抵充或優先指配。

一、公私分別共有土地中私有持分部分應分配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須與公有持分部分合併分配者。

二、公私分別共有土地上已有建築物無須拆除者。

三、抵繳稅款之公有持分土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市地重劃區內公私分別共有土地,公有持分部分土地分配之規定由內政部於民國 81 年 07 月 10 日發布,要旨:市地重劃區內公私分別共有土地,公有持分部分土地分配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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