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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市地重劃區抵費地被查封時,縣(市)政府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77 年 02 月 22 日

要旨

市地重劃區抵費地被查封時,縣(市)政府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要旨

市地重劃區抵費地被查封時,縣(市)政府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內容

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七年二月八日秘台廳(一)字第Ο一一一五號函以:「關於縣(市)政府因債務一時無法清償,致重劃區抵費地被法院查封一案,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八條規定,如認為重劃區抵費地之性質事關公共利益,與一般公有財產有別,並不宜作為查封之標的,該縣(市)政府似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以求救濟。」準此,本案請以「重劃區抵費地之性質事關公共利益,與一般公有財產有別,並不宜作為查封之標的」為由,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按:原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八條修正為第八十四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市地重劃區抵費地被查封時,縣(市)政府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77 年 02 月 2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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