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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市地重劃區無償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如因都市計畫變更用途而出售,其所得價款應全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地政機關應與主管工務(建設)單位加強配合連繫,以避免類此情況發生。

會議日期 76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市地重劃區無償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如因都市計畫變更用途而出售,其所得價款應全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地政機關應與主管工務(建設)單位加強配合連繫,以避免類此情況發生。

要旨

市地重劃區無償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如因都市計畫變更用途而出售,其所得價款應全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地政機關應與主管工務(建設)單位加強配合連繫,以避免類此情況發生。

內容

主旨:關於市地重劃區內,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並登記為縣市有之公共設施用地,嗣後如因都市計畫變更用途而出售,其所得價款應全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費用,由地主共享,請查照。

說明:地政機關於辦理重劃時,應切實依照本部七十二年九月一日台(七二)內地字第一七六六九六號函訂頒之「市地重劃與都市計畫業務聯繫作業要點」有關規定,事先與主管工務(建設)單位加強配合連繫,以避免類此情況發生,並使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重劃負擔公平、合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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