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市地重劃區發給現金補償費或土地改良物補償費,因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得由事實上無法得其同意之公同共有人以外之其他公同共有人以訴訟解決之
要旨
市地重劃區發給現金補償費或土地改良物補償費,因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得由事實上無法得其同意之公同共有人以外之其他公同共有人以訴訟解決之
要旨
市地重劃區發給現金補償費或土地改良物補償費,因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得由事實上無法得其同意之公同共有人以外之其他公同共有人以訴訟解決之
內容
查現行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對於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之土地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發給現金補償費或土地改良補償費,因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可否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未有明確規定,因案涉繼承人間之權益,允以謹慎處理。另依照法務部93年4月15日法律決字第0930014850函示略「…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如事實上無法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仍得由事實上無法得其同意之公同共有人以外之其他公同共有人單獨或共同起訴、行使公同共有物之權利,即以訴訟解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