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市地重劃差額地價繳納之法律關係,不宜以行政契約代之
要旨
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市地重劃差額地價繳納之法律關係,不宜以行政契約代之
要旨
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市地重劃差額地價繳納之法律關係,不宜以行政契約代之
內容
一、按市地重劃分配之結果,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按評定重劃後地價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2條已有明定,故主管機關請求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其性質屬公法上請求權。又市地重劃差額地價繳領請求權時效,自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時起算,前經本部99年3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11號令釋在案。本案既經法務部102年10月21日法律字第10203509830號書函略以:倘若與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分期償付行政契約以代替差額地價之清償,除將原請求權消滅外,尚影響未來執行將改由法院執行,似將架空請求權時效、移送執行及執行期間等規定,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市地重劃差額地價繳納之法律關係,不宜以行政契約代之,仍請依照上開法務部意見辦理。
二、另差額地價請求權,本質上為一次給付之債權,惟若准予分期繳納,其每次繳納之款項及行為似可認為屬一部清償而有承認請求權之情事,其請求權時效因承認而中斷重行起算5年請求權時效。至於執行期間自處分確定之日起算5年,併請注意執行期間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