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抵費地應以其毗鄰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68 年 01 月 23 日

要旨

抵費地應以其毗鄰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要旨

抵費地應以其毗鄰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內容

市地重劃區內之抵費地應其毗鄰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為其申報地價,免辦公告及申報手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抵費地應以其毗鄰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為其申報地價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68 年 01 月 23 日發布,要旨:抵費地應以其毗鄰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為其申報地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