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重新公告更正土地重劃分配結果,原公告之行政處分撤銷之實務作法
要旨
有關重新公告更正土地重劃分配結果,原公告之行政處分撤銷之實務作法
要旨
有關重新公告更正土地重劃分配結果,原公告之行政處分撤銷之實務作法
內容
一、查市地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完成土地登記後,因土地分配錯誤等因素更正分配結果者,依本部103年8月1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1744號令釋,原土地分配結果公告之行政處分應予撤銷,正確之土地分配結果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2第1項規定公告30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二、貴府地政局考量實務執行時,於正確之土地分配結果公告至辦竣重劃登記期間,為免第三人於該期間因信賴土地登記而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受損害,建議於須更正分配土地標示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以ㄧ般註記事項代碼「00」註記「重劃土地重新分配公告中」,並俟公告確定期滿後,由重劃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上開註記塗銷登記、撤銷原土地重劃登記,並連件辦理更正分配後土地重劃登記,應屬可行。
三、另更正土地分配公告至辦竣土地重劃登記期間,因無法限制土地所有權人處分其權利,爰請登記機關受理上開土地權利異動申請時通知重劃主管機關,俾利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辦理後續協調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