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劃後應分配面積經與他人合併分配後,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時,准予辦理合併分配時得由重劃機關視實際需要分配之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73 年 03 月 12 日

要旨

重劃後應分配面積經與他人合併分配後,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時,准予辦理合併分配時得由重劃機關視實際需要分配之

要旨

重劃後應分配面積經與他人合併分配後,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時,准予辦理合併分配時得由重劃機關視實際需要分配之

內容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合併後仍未達到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申請依照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者,其合併後可分配土地面積,如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時,應准予辦理合併分配。至其合併後之分配位置,得由重劃機關視實際需要,於深度較淺或重劃後地價較低之街廓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之。

(按:原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修正後為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重劃後應分配面積經與他人合併分配後,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時,准予辦理合併分配時得由重劃機關視實際需要分配之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73 年 03 月 1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