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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市地重劃區地上物拆遷救濟金非屬法定補償範圍,尚無應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之適用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2 年 03 月 28 日

要旨

市地重劃區地上物拆遷救濟金非屬法定補償範圍,尚無應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之適用

要旨

市地重劃區地上物拆遷救濟金非屬法定補償範圍,尚無應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之適用

內容

按地價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法源為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法。故其組織規程第3條所訂該委員會評議事項以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或其他法令明定應提請評議之事項始為該會任務。另查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對於補償金額有異議不服查處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部分,應屬上述其他法令已有明定之情況,並以對不服補償金額查處時始提評,是救濟金非屬法定補償範圍,尚無依前開辦法應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市地重劃區地上物拆遷救濟金非屬法定補償範圍,尚無應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之適用由內政部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