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5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耕地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承租人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補償價值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估計之

會議日期 69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耕地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承租人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補償價值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估計之

要旨

耕地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承租人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補償價值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估計之

內容

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所稱之「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係指土地法第119條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所稱耕地特別改良費之數額。至耕地出租人依該條例第76條規定終止租約時,其「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價值,可依下列方式補償之:「一、(略)。二、關於『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價值,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估計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耕地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承…」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