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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徵收土地之補償地價不足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及舊欠土地稅,以抵押權優先代為清償

會議日期 69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徵收土地之補償地價不足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及舊欠土地稅,以抵押權優先代為清償

要旨

徵收土地之補償地價不足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及舊欠土地稅,以抵押權優先代為清償

內容

按「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為稅捐稽徵法第6條所明定。參酌該條之立法過程暨關稅法第55條第3項及營業稅法第39條等有關規定之旨,關於被徵收之土地應納未納之土地稅,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不得優先於抵押擔保之債權受償。至土地稅有欠繳情事,依現行法律,稽徵機關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之規定依法加徵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等方式辦理。因此,徵收土地之補償地價不足清償抵押債權及舊欠土地稅時,除增值稅優先於一切債權代為扣繳外,關於舊欠地價稅之為扣繳,應次於抵押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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