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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自81年11月7日起為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之施行區域並停徵田賦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81 年 10 月 14 日

要旨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自81年11月7日起為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之施行區域並停徵田賦

要旨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自81年11月7日起為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之施行區域並停徵田賦

內容

所報請指定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自戰地政務終止之日(81年11月7日)起為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之施行區域,並停徵田賦一案,業經本院於81年10月14日以台(81)內字第34640號令指定之,並停徵田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自81年11月7日起為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之施行區域並停徵田賦由行政院於民國 81 年 10 月 1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