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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共設施完竣範圍之認定主管機關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6 年 04 月 20 日

要旨

公共設施完竣範圍之認定主管機關

要旨

公共設施完竣範圍之認定主管機關

內容

按有關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第38條所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乙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條規定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至縣(市)政府由何部門辦理公共設施完竣範圍劃設之業務,則為地方政府業務分工及自治事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共設施完竣範圍之認定主管機關由內政部於民國 96 年 04 月 20 日發布,要旨:公共設施完竣範圍之認定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