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共設施完竣範圍之認定主管機關
要旨
公共設施完竣範圍之認定主管機關
要旨
公共設施完竣範圍之認定主管機關
內容
按有關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第38條所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乙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條規定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至縣(市)政府由何部門辦理公共設施完竣範圍劃設之業務,則為地方政府業務分工及自治事項。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共設施完竣範圍之認定主管機關
公共設施完竣範圍之認定主管機關
按有關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第38條所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乙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條規定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至縣(市)政府由何部門辦理公共設施完竣範圍劃設之業務,則為地方政府業務分工及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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