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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道路建設完竣之認定未明文規定道路開闢寬度

會議日期 90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道路建設完竣之認定未明文規定道路開闢寬度

要旨

道路建設完竣之認定未明文規定道路開闢寬度

內容

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本條例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4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前項道路以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依上開規定,道路是否建設完竣之認定,並未明定道路開闢寬度,而係以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故本案是否屬公共設施完竣區,應視道路能否通行貨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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