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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之道路係指計畫道路以能通行貨車為準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之道路係指計畫道路以能通行貨車為準

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之道路係指計畫道路以能通行貨車為準

內容

查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有關公共設施是否建設完竣,其中「道路」一項之認定,係指「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如對象地與同街廓已通貨車之計畫道路因無既成道路或隔有他人土地無從通達,且其同街廓之計畫道路部分尚未開闢者,不得逕依同條文第3項規定劃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本案請依照前開說明,查明事實依法核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之道路係指計畫道路以能通行貨車為準由內政部於民國 88 年 12 月 2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