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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分屬不同縣市土地之共有物分割,如何改算其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

會議日期 91 年 11 月 25 日

要旨

分屬不同縣市土地之共有物分割,如何改算其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

要旨

分屬不同縣市土地之共有物分割,如何改算其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

內容

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進行地價改算時,如共有土地分屬不同縣市,或屬同一縣市之不同地政事務所,即應一併納入改算,方能計算分割土地前後正確價值。辦理上述案件時,各地政事務所應互相聯繫取得相關資料進行改算。共有土地分割後,個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亦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及「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改算地價原則」辦理改算。

(按:「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改算地價原則」名稱已於95年2月修正為「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改算地價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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