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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辦市地重劃之抵費地出售,其申報移轉現值應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並准以抵費地出售清冊代替土地現值申報書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9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公辦市地重劃之抵費地出售,其申報移轉現值應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並准以抵費地出售清冊代替土地現值申報書

要旨

公辦市地重劃之抵費地出售,其申報移轉現值應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並准以抵費地出售清冊代替土地現值申報書

內容

公辦市地重劃之抵費地出售,其申報移轉現值應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並准以抵費地出售清冊代替土地現值申報書,惟相關申報作業程序,應比照本部77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770413583號函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辦市地重劃之抵費地出售,其申報移轉現值應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並准以抵費地出售清冊代替土地現值申報書由財政部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