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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辦市地重劃之抵費地出售,其申報移轉現值應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並准以抵費地出售清冊代替土地現值申報書

會議日期 99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公辦市地重劃之抵費地出售,其申報移轉現值應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並准以抵費地出售清冊代替土地現值申報書

要旨

公辦市地重劃之抵費地出售,其申報移轉現值應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並准以抵費地出售清冊代替土地現值申報書

內容

公辦市地重劃之抵費地出售,其申報移轉現值應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並准以抵費地出售清冊代替土地現值申報書,惟相關申報作業程序,應比照本部77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770413583號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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