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辦市地重劃之抵費地出售,其申報移轉現值應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並准以抵費地出售清冊代替土地現值申報書
要旨
公辦市地重劃之抵費地出售,其申報移轉現值應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並准以抵費地出售清冊代替土地現值申報書
要旨
公辦市地重劃之抵費地出售,其申報移轉現值應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並准以抵費地出售清冊代替土地現值申報書
內容
公辦市地重劃之抵費地出售,其申報移轉現值應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並准以抵費地出售清冊代替土地現值申報書,惟相關申報作業程序,應比照本部77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770413583號函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