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2條執行細節
要旨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2條執行細節
要旨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2條執行細節
內容
按建築法第11條第3項明定,建築基地「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本部依該條訂定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2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時,應……同時辦理法定空地地籍套繪圖」,用在達到上開法條法定空地管制之目的,其申請分割之要件,應確切依前開辦法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2條執行細節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2條執行細節
按建築法第11條第3項明定,建築基地「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本部依該條訂定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2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時,應……同時辦理法定空地地籍套繪圖」,用在達到上開法條法定空地管制之目的,其申請分割之要件,應確切依前開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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