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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2條執行細節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2條執行細節

要旨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2條執行細節

內容

按建築法第11條第3項明定,建築基地「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本部依該條訂定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2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時,應……同時辦理法定空地地籍套繪圖」,用在達到上開法條法定空地管制之目的,其申請分割之要件,應確切依前開辦法之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2條執行細節由內政部於民國 75 年 04 月 30 日發布,要旨:「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2條執行細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