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建築基地與範圍外土地分割,或各建築執照間境界線之分割,非同一建築執照內基地之分割,無「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適用
要旨
申請建築基地與範圍外土地分割,或各建築執照間境界線之分割,非同一建築執照內基地之分割,無「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適用
要旨
申請建築基地與範圍外土地分割,或各建築執照間境界線之分割,非同一建築執照內基地之分割,無「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適用
內容
一、按本部75年6月4日台內營字第398154號函說明三所稱「(分宗)請領建造執照」之「宗」並非土地法所稱之「宗」(筆),係指分為若干「件」(張)建造執照而言。
二、各件執照申請建築之基地範圍,或為一地號之部分土地,或使用幾筆相連之土地,因各執照之建築內容均已分別檢討建築法令,故申請建築之基地與範圍外土地之分割,或各執照間境界線之分割,既非同一建築執照內基地之分割,自不受「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限制。詳請參考附圖一、二。
三、至同函同款目後段所稱「得逕憑經核發之執照圖說……申請分割」之「執照」泛指建築執照而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