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田水利會非公產管理機關,無檢附未提供法定空地使用證明申辦土地分割之適用
要旨
農田水利會非公產管理機關,無檢附未提供法定空地使用證明申辦土地分割之適用
要旨
農田水利會非公產管理機關,無檢附未提供法定空地使用證明申辦土地分割之適用
內容
按「有關『公、私有土地上新舊違章建築非屬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建築基地,自無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適用』前經本部85年8月2日台(85)內地字第8507248號函釋在案;本案之建物未能提出合法建物相關之證明文件且公產管理機關能證明確未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供他人建築使用者,應可證明該土地上之建物為非依法核准之建物,應有本部前開函之適用。……」為本部87年1月26日台(87)內地字第8780422號函示有案。本案土地辦理分割複丈,有否「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適用,應請台中縣政府查明認定該土地上之建築物是否為違章建築物後,據以核處;至關於台灣省台中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尚與公產管理機關不同,不宜比照前開本部87年1月26日台(87)內地字第8780422號函示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