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有非公用土地上之建物,如公產管理機關能證明未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供他人建築使用,該土地無「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適用
要旨
國有非公用土地上之建物,如公產管理機關能證明未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供他人建築使用,該土地無「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適用
要旨
國有非公用土地上之建物,如公產管理機關能證明未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供他人建築使用,該土地無「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適用
內容
查「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實施建築管理前或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前建造完成之建築基地,其申請分割者,得以土地登記規則第70條第2項所列文件辦理。」為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5條明定;次查有關(公、私有土地上新舊違章建築非屬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建築基地,自無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適用)前經本部85年8月2日台(85)內地字第8507248號函釋在案;本案之建物未能提出合法建物相關之證明文件且公產管理機關能證明確未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供他人建築使用者,應可證明該土地上之建物為非依法核准之建物,應有本部前開函之適用。惟該公產管理機關出具之證明應為「未提供土地使用同意書供他人建築使用」之證明。
附:內政部85年8月2日台(85)內地字第8507248號函主旨:關於貴處函為陳○○先生陳情其所有土地上已有建物,但未申請建築執照,該土地申辦分割是否受「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所限制疑義乙案,本部同意貴處所擬「公、私有土地上新舊違章建築非屬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建築基地,自無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適用」意見,復請 查照。
說明:復 貴處85年7月5日85地一字第40382號函。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70條第2項,修正後為第79條第2項及第3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