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基地符合「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或「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前建造完成」二者之一,其申請分割,得以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所列文件辦理
要旨
建築基地符合「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或「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前建造完成」二者之一,其申請分割,得以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所列文件辦理
要旨
建築基地符合「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或「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前建造完成」二者之一,其申請分割,得以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所列文件辦理
內容
查「實施建築管理前或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前建造完成之建築基地,其申請分割者,得以土地登記規則第70條第2項所列文件辦理」為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5條第2項明定,故建築基地若符合「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或「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前建造完成」二者之一,即得依上揭規定辦理。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70條第2項修正後為第79條第3項至第5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