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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免辦建照之軍事營區或眷區土地申請分割,應檢具國防部或各軍總部之證明文件

會議日期 75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免辦建照之軍事營區或眷區土地申請分割,應檢具國防部或各軍總部之證明文件

要旨

免辦建照之軍事營區或眷區土地申請分割,應檢具國防部或各軍總部之證明文件

內容

按建築基地之分割,均應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規定辦理。至軍事營區或眷村,依行政院64年12月4日台64內字第9100號函規定免辦建照者,其申請分割,既無法認定其建築基地之範圍亦不能核算其建蔽率,自無從辦理套繪圖、發給分割證明,宜檢具上開院函規定之有關證明文件,逕洽地政機關辦理。

附:行政院64年12月4日台64內字第9100號函:

一、軍事機關建造之建築物,如確係公用或為軍事上之需要,具有機密性與時間性,並不妨礙當地都市計畫與公共安全者,應檢具國防部或各軍總部之證明,將擬建地點通知當地地方政府予以指定建築線後興建。

二、其餘建築物仍須依法向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始得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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