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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土地申請分割仍應檢附「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5條規定之文件

會議日期 75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公有土地申請分割仍應檢附「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5條規定之文件

要旨

公有土地申請分割仍應檢附「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5條規定之文件

內容

一、按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5條已有明定,公有建築基地之分割,自應依該規定辦理。

二、查建築法第11條第1項所稱建築基地係指依法申請之建築物本身所占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而言,本案公有土地上之建物,如經主管建築機關查明係屬舊有違章建築者,即非屬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建築基地,自無「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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