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刪除「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建物標示部謄本格式及建物所有權狀格式最後一列加印之「建物用途以使用執照記載為準」等字
要旨
刪除「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建物標示部謄本格式及建物所有權狀格式最後一列加印之「建物用途以使用執照記載為準」等字
要旨
刪除「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建物標示部謄本格式及建物所有權狀格式最後一列加印之「建物用途以使用執照記載為準」等字
內容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73條規定,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包括建築管理前、後之建物,倘建築管理前之建物加印「建物用途以使用執照記載為準」文字,與事實不符且易造成誤解。查建物標示部資料項目中不僅建物「主要用途」應依建管單位核發之記載為準,另有「主要建材」及「附屬建物用途」等亦應屬之,該項文字既無法涵蓋所有狀況,故予以刪除避免困擾。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73條修正後為第79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