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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處理地區辦理土地分割、合併案件,涉及基地號變更者,其地上建物辦理登記之方式

會議日期 88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電子處理地區辦理土地分割、合併案件,涉及基地號變更者,其地上建物辦理登記之方式

要旨

電子處理地區辦理土地分割、合併案件,涉及基地號變更者,其地上建物辦理登記之方式

內容

一、按申請建物基地分割或合併,涉及基地號變更者,應同時申請基地號變更登記,為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所明訂,而現行電腦登錄作業,容許免另案以「基地號變更」為登記原因辦理登記,直接由土地標示部之「地上建物」欄位辦理變更,惟此作業方式無法就地上建物異動部分產製建物異動索引,造成查詢不便,為符法制及俾利查詢,申請程序上無論民眾申請或登記機關逕為辦理分割、合併登記涉及基地號變更者,請以另案辦理基地號變更登記(民眾申請者,依上開登記規則第97條規定由申請人同時申辦;逕為辦理者,則由登記機關加收一內部收件號)。

二、至於登錄方式,於辦理「合併」登記,涉及基地號變更者,應先行辦理基地號變更再辦理合併登記,以避免基地坐落變成空白;而辦理「分割」登記,仍維持先辦理分割登記再辦理基地號變更登記。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修正後為第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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