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電腦列印之「全部」、「個人全部」土地(建物)謄本
要旨
釋電腦列印之「全部」、「個人全部」土地(建物)謄本
要旨
釋電腦列印之「全部」、「個人全部」土地(建物)謄本
內容
按內政部訂頒之「地籍資料電子處理系統規範」及「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規定,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申請書分為「全部」與「個人全部」,視申請人之需要而定,「全部」謄本係指該筆土地或建物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全部內容列印,「個人全部」謄本是指將該筆土地或建物資料中,與某一特定所有權人有關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資料列印。在電腦作業中,系統設有自動連接功能,當權利關係發生移轉異動時,其他項權利亦自動轉載於新權利人上,故無論權利移轉數次,其他項權利設定如未塗銷,則均自動轉載於最新權利人上,無需再於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註記,故需瞭解某一所有權人之登記資料,僅需申請「個人全部」之土地謄本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