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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電腦列印之「全部」、「個人全部」土地(建物)謄本

會議日期 84 年 03 月 28 日

要旨

釋電腦列印之「全部」、「個人全部」土地(建物)謄本

要旨

釋電腦列印之「全部」、「個人全部」土地(建物)謄本

內容

按內政部訂頒之「地籍資料電子處理系統規範」及「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規定,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申請書分為「全部」與「個人全部」,視申請人之需要而定,「全部」謄本係指該筆土地或建物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全部內容列印,「個人全部」謄本是指將該筆土地或建物資料中,與某一特定所有權人有關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資料列印。在電腦作業中,系統設有自動連接功能,當權利關係發生移轉異動時,其他項權利亦自動轉載於新權利人上,故無論權利移轉數次,其他項權利設定如未塗銷,則均自動轉載於最新權利人上,無需再於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註記,故需瞭解某一所有權人之登記資料,僅需申請「個人全部」之土地謄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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