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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辦竣移轉登記,即使有無效之原因,仍應經法院判決塗銷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12 月 02 日

要旨

已辦竣移轉登記,即使有無效之原因,仍應經法院判決塗銷

要旨

已辦竣移轉登記,即使有無效之原因,仍應經法院判決塗銷

內容

按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有土地登記規則第3章第6節「塗銷登記」規定情事外,非有法律上原因,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者,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訂有明文。本案土地於台灣光復時辦竣移轉登記,縱經前台灣省公產管理處認定其移轉登記有無效之原因,並註記於土地登記簿,然未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辦理塗銷登記前,其所為登記仍應予維持。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3章第6節「塗銷登記」修正後為第11章「塗銷登記及消滅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已辦竣移轉登記,即使有無效之原因,仍應經法院判決塗銷由內政部於民國 74 年 12 月 02 日發布,要旨:已辦竣移轉登記,即使有無效之原因,仍應經法院判決塗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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