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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判決塗銷登記確定者,登記機關得據以辦理,惟仍應受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規定之限制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7 月 19 日

要旨

法院判決塗銷登記確定者,登記機關得據以辦理,惟仍應受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規定之限制

要旨

法院判決塗銷登記確定者,登記機關得據以辦理,惟仍應受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規定之限制

內容

一、按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規定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者,登記機關得為土地權利之塗銷登記,惟依同規則第128條規定,土地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後,未為塗銷前,除有同條但書各款規定之原因外,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從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規定辦理塗銷登記時,仍應受同規則第128條規定之限制。

二、本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上所載之所有權人為蘇金○,查封登記之債權人為郭○○;而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確定判決之原告為王○○(即郭○○之夫)及陳○○,判決內容為塗銷蘇金○就本件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蘇鬧○(即蘇○○之父)所有。上開查封登記之債權人與判決之原告顯非同一權利主體,核與土地登記規則第128條但書各款規定不合,自應由原查封登記之債權人郭○○先行聲請法院囑託塗銷查封登記後,始得辦理塗銷蘇金○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蘇鬧○所有。又債權人王○○及郭○○如欲限制蘇鬧○就本件土地建物之處分,自應再向法院聲請查封或假扣押或假處分之登記。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128條修正後為第141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院判決塗銷登記確定者,登記機關得據以辦理,惟仍應受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規定之限制由內政部於民國 73 年 07 月 1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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