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人民拋棄法定空地依法登記完畢,該管登記機關得逕辦塗銷登記,回復為原所有權人所有
要旨
人民拋棄法定空地依法登記完畢,該管登記機關得逕辦塗銷登記,回復為原所有權人所有
要旨
人民拋棄法定空地依法登記完畢,該管登記機關得逕辦塗銷登記,回復為原所有權人所有
內容
關於人民拋棄法定空地,地政機關逕行登記為國有,可否依土地法第69條規定辦理更正回復為原所有權人所有乙案,請依行政院73年3月5日台73財字第3141號函釋示由其上級機關函知該管縣市土地登記機關逕行辦理塗銷。
附:行政院73年3月5日台73財字第3141號函主旨:所報關於人民拋棄法定空地,地政機關逕行登記為國有,可否依土地法第69條規定辦理更正回復為原所有權人所有,請照釋示辦理。
釋示:按建築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一宗土地,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保留之空地。為該法第11條第1項所明定,建築技術規則第25條並有興建建築物應遵守基地建蔽率之規定。是建築物依法所應保留之空地,係與基地同為建築物所必需使用之一宗土地,所有人將其單獨予以拋棄,乃屬違反建築法應保留空地以維護公同利益之規定及意旨,亦即民法第148條第1項所禁止之行為,其拋棄依法自屬無效。地政機關本於無效之拋棄而將建築物依法應保留之空地登記為國有,當可援本院台62內字第6795號函之例,由其上級機關函知逕行辦理塗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