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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辦理訴訟繫屬註記事宜

會議日期 100 年 05 月 12 日

要旨

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辦理訴訟繫屬註記事宜

要旨

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辦理訴訟繫屬註記事宜

內容

本案訴訟繫屬之註記登記,雖申請人檢附之起訴證明書內容僅載有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而申請人未有該建築物之專有部分所有權,然登記機關既端依受訴法院開立之起訴證明辦理註記,則對於訴訟案內容是否適法、起訴範圍是否適當及日後可否執行等,均非登記機關所得審究,登記機關倘核對起訴證明書所載內容與地籍資料無異,應即配合辦理登記,當事人如有異議應逕洽受訴法院處理。至於本案註記方式部分,為達上開法條規定訴訟繫屬事實之公示效果,及避免民眾產生其專有部分亦遭註記訴訟繫屬之疑慮,登記機關仍按起訴證明書之內容所示,於旨揭共有部分建物標示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註記,嗣於所屬專有部分建物謄本列印或民眾申請閱覽地籍資料時,由程式判斷其配賦之共有部分其他登記事項欄是否有註記資料,如有,再將該註記事項內容顯示於所配賦之共有部分項下之其他登記事項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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