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登記作業方式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登記作業方式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登記作業方式
內容
一、查民事訴訟法業經總統於89年2月9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增訂之第254條第5項:「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起訴後,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塗銷該項登記。」規定受訴訟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登記機關應予受理,其登記方式及內容為:
(一)以「註記」為登記原因將訴訟事實登載於該登記名義人之其他登記事項欄(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
(二)以新增代碼「HO」登載,資料內容為:「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辦理註記:」,登錄內容為:「依○○法院○○年○○月○○日○○年度訴聲字第○○號民事裁定,本件不動產現為該院○○年度(訴)字第○○號○○案件訴訟繫屬中」。
二、本件倘係由法院因當事人之聲請而逕予來函囑託者,亦可受理該項註記。
三、已有前項註記之訴訟標的辦理移轉時,應將該註記內容轉載。
(按: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業經106年6月14日修正,本部106年6月26日台內地字第1060422485號函及106年9月14日台內地字第1060433793號函修正一(二)規定文字修正為:「以新增代碼『HO』登載,資料內容為:『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辦理註記:』,登錄內容為:『依○○法院○○年○○月○○日○○年度訴聲字第○○號民事裁定,本件不動產現為該院○○年度(訴)字第○○號○○案件訴訟繫屬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