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一建物未登記部分補辦登記,其登記原因仍為「第一次登記」
要旨
同一建物未登記部分補辦登記,其登記原因仍為「第一次登記」
要旨
同一建物未登記部分補辦登記,其登記原因仍為「第一次登記」
內容
已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就同一建物未辦理之部分補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登記原因仍應為「第一次登記」。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一建物未登記部分補辦登記,其登記原因仍為「第一次登記」
同一建物未登記部分補辦登記,其登記原因仍為「第一次登記」
已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就同一建物未辦理之部分補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登記原因仍應為「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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