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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大陸地區人民,就其原所有之不動產,得處分或設定負擔

會議日期 87 年 09 月 09 日

要旨

大陸地區人民,就其原所有之不動產,得處分或設定負擔

要旨

大陸地區人民,就其原所有之不動產,得處分或設定負擔

內容

按「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在台灣地區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亦不得承租土地法第17條所列各款之土地」,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所明定,其意旨乃在禁止大陸地區人民持有台灣地區之不動產,或因設定而取得台灣地區不動產之他項權利。惟本案之申貸人原係台灣地區人民,依法務部83年4月28日法律字第08508號書函釋意旨,仍無礙其為該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即該所有權人似仍得本於所有權而自由處分或設定他項物權,惟其承受人或他項權利人仍應受相關法律之規範。

(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已於91年4月24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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