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轉型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興辦工程,於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以贈與方式辦理移轉登記之作業程序
要旨
轉型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興辦工程,於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以贈與方式辦理移轉登記之作業程序
要旨
轉型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興辦工程,於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以贈與方式辦理移轉登記之作業程序
內容
一、(略)。
二、按登記機關辦理原臺鐵局經管不動產權利變更為臺鐵公司相關登記事宜,本部前於113年1月9日以台內地字第11202682981號令統一解釋有關買賣(作價投資)登記作業程序及應附文件在案。考量旨揭移轉登記除登記原因應為「贈與」外,其餘作業程序及應附文件與上開買賣登記相似,爰原則比照上開解釋令有關登記之申請、原因發生日期及應附文件1至5及7辦理;另請登記機關依本部113年1月9日台內地字第11202682984號函配合辦理登記及統計等事宜。
三、至稅捐作業程序部分,財政部將依臺鐵公司提供之相關說明及資料,研議簡化作業程序,嗣後辦理旨揭贈與登記時,宜請臺鐵公司檢附財政部之簡化程序函,再據以配合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