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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登記機關辦理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經管不動產權利變更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相關登記事宜

會議日期 113 年 01 月 09 日

要旨

登記機關辦理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經管不動產權利變更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相關登記事宜

要旨

登記機關辦理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經管不動產權利變更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相關登記事宜

內容

一、地政機關受理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依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辦理權利變更登記,其登記原因、登記之申請、原因發生日期及應附文件如下:

(一)登記原因:所有權移轉者,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他項權利移轉者,以「讓與」為登記原因。

(二)登記之申請:申請書應填明權利人及義務人資料,並由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單獨申請登記。

(三)原因發生日期:交通部產權移轉函發文日。

(四)應附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交通部產權移轉函附不動產清冊者,得免附)。

3、交通部產權移轉函影本。

4、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5、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得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3款規定免予提出,並依同規則第67條第6款規定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

6、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免稅證明書,依財政部112年10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200623290號函規定,得以登記清冊替代之。

7、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二、是類案件依財政部上開函規定,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契稅,並免辦理土地稅及房屋稅查欠。另申請登記時,免記明或切結出租情形及優先購買權等事項。

三、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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