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登記機關接獲民政主管機關依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規定囑託辦理更名登記,其前次移轉現值登載及登校作業方式
要旨
登記機關接獲民政主管機關依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規定囑託辦理更名登記,其前次移轉現值登載及登校作業方式
要旨
登記機關接獲民政主管機關依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規定囑託辦理更名登記,其前次移轉現值登載及登校作業方式
內容
補充解釋本部111年7月20日台內地字第1110263946號令,有關登記機關接獲民政主管機關依「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規定囑託辦理更名登記,其前次移轉現值登載及登校作業方式如下:
一、前次移轉現值登載方式:應以該土地更名登記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準。
二、登校作業方式:採「所有權移轉」之程式類別,以主登記方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