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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持續推動不動產移轉一站式服務,自112年10月1日起,民眾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並經國稅機關核發證明書後,申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應附紙本文件簡化事宜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為持續推動不動產移轉一站式服務,自112年10月1日起,民眾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並經國稅機關核發證明書後,申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應附紙本文件簡化事宜

要旨

為持續推動不動產移轉一站式服務,自112年10月1日起,民眾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並經國稅機關核發證明書後,申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應附紙本文件簡化事宜

內容

為持續推動不動產移轉一站式服務並提升為民服務效能,自112年10月1日起,民眾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並經國稅局核發相關證明書後,申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受理登記機關得依民眾提供之證明書案號,透過系統查驗,以簡化其應附之紙本文件。

(按:本措施原訂於112年4月至9月間試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持續推動不動產移轉一站式服務,自112年10月1日起,民眾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並經國稅機關核發證明書後,申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應附紙本文件簡化事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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