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持續推動不動產移轉一站式服務,自112年10月1日起,民眾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並經國稅機關核發證明書後,申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應附紙本文件簡化事宜
要旨
為持續推動不動產移轉一站式服務,自112年10月1日起,民眾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並經國稅機關核發證明書後,申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應附紙本文件簡化事宜
要旨
為持續推動不動產移轉一站式服務,自112年10月1日起,民眾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並經國稅機關核發證明書後,申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應附紙本文件簡化事宜
內容
為持續推動不動產移轉一站式服務並提升為民服務效能,自112年10月1日起,民眾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並經國稅局核發相關證明書後,申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受理登記機關得依民眾提供之證明書案號,透過系統查驗,以簡化其應附之紙本文件。
(按:本措施原訂於112年4月至9月間試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