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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拍賣、抵押權塗銷登記之申請文件簡化措施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9 年 06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拍賣、抵押權塗銷登記之申請文件簡化措施

要旨

有關拍賣、抵押權塗銷登記之申請文件簡化措施

內容

為達簡政便民與齊一作法,拍賣、抵押權塗銷登記之申請文件簡化措施相關作法如下:

一、申請拍賣登記,案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已載明土地、建物標示及權利範圍等資料者,免附登記清冊。

二、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得免附登記清冊:

(一)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清償或拋棄),案附他項權利證明書已載明土地、建物標示及權利範圍等資料,免附登記清冊;如未能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而檢附切結書者,該切結書已載明土地、建物標示及權利範圍、原設定抵押權收件年字號等資料,亦同。

(二)申請部分清償或部分拋棄,案附抵押權(部分)塗銷同意書已載明應予塗銷之土地、建物標示及其權利範圍,得免附登記清冊。

(三)倘涉重測、重劃或土地、建物標示分割或合併,致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土地、建物標示與現地籍資料有所差異,受理登記申請案件之審查人員得自行列印該他項權利資料佐參。

三、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且共同擔保標的均相同之不同次序抵押權,得簡化以1份登記申請書提出申請之情形:

(一)抵押權塗銷登記(不包括部分塗銷),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且共同擔保標的(土地、建物標示與權利範圍)相同惟次序不同,其抵押權人、塗銷登記原因、原因發生日期均相同者,得以1件登記申請案件辦理,以資簡化。

(二)登記機關收件時,請於案管系統核實輸入全部土地、建物筆棟數,俾符實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拍賣、抵押權塗銷登記之申請文件簡化措施由內政部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發布,要旨:有關拍賣、抵押權塗銷登記之申請文件簡化措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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