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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配合推動戶籍謄本減量,民眾申辦登記案件時,如檢附電子謄本,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4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為配合推動戶籍謄本減量,民眾申辦登記案件時,如檢附電子謄本,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要旨

為配合推動戶籍謄本減量,民眾申辦登記案件時,如檢附電子謄本,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內容

查戶政機關在電子簽章法的法源基礎下,結合憑證管理及電子簽章機制,透過數位電子簽章取代傳統書面文件及簽名、蓋章制度,提供民眾於網際網路申領具電子簽章之電子謄本;且藉由政府憑證管理中心(GCA)所簽發之電子憑證,利用電子簽章加密機制,使資料在網路傳輸互動時,具有完整不容易被竄改之特性及不可否認之特質,可取代傳統書面文件及簽名、蓋章制度。是以民眾申辦登記案件時,如檢附戶政電子謄本,登記機關自應予以受理,以達謄本減量及簡政便民之目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配合推動戶籍謄本減量,民眾申辦登記案件時,如檢附電子謄本,登記機關應予受理由內政部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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