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戶政事務所核發之戶籍謄本係證明核發當時之戶籍登載狀況,並無時效問題
要旨
戶政事務所核發之戶籍謄本係證明核發當時之戶籍登載狀況,並無時效問題
要旨
戶政事務所核發之戶籍謄本係證明核發當時之戶籍登載狀況,並無時效問題
內容
檢附本部89年7月27日台內戶字第8907115號函有關戶籍謄本之效期問題乙份。
附件:
內政部89年7月27日台內戶字第8907115號書函
一、有關來函稱,持戶政機關核發之現戶謄本或除戶謄本向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或祭祀公業土地登記時,迭為地政機關審查人員以戶籍謄本逾核發日六個月為由要求更換一案,經查戶政事務所核發之戶籍謄本係證明核發當時之戶籍登載狀況,並無時效問題。
二、惟土地登記機關受理登記案件之申辦,除繼承登記應由申請人依本部88年10月4日台內地字第8885495號函規定檢附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以資證明其為現存之人外,餘均得以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代替戶籍謄本,本部並無規定戶籍謄本之效期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