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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仍應審查其內容之真實性

會議日期 86 年 10 月 13 日

要旨

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仍應審查其內容之真實性

要旨

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仍應審查其內容之真實性

內容

案經本部於86年9月23日邀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及省市政府地政處等有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如次:「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證明文件或其委託書、授權書,如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為真正之大陸地區文書,形式上可推定為真正,其實質內容之真實性仍應由地政機關審查,如有疑義或必要時,得以個案委託該基金會查證,並副知內政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至適法性方面,於申辦不動產變更登記時,由地政機關審查之,如有土地登記規則第51條第1項各項情形者,駁回其登記之申請。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承辦人簽名樣式與實際例之簽名樣式,基層地政機關人員如無法辨識核對,或對簽名樣式有疑義,為防杜偽造簽名樣式,保障不動產真正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權益,得以電話或傳真向該基金會查詢。」(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51條修正後為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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