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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時,債務人非義務人者,毋庸檢附其身分證明文件

會議日期 82 年 11 月 02 日

要旨

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時,債務人非義務人者,毋庸檢附其身分證明文件

要旨

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時,債務人非義務人者,毋庸檢附其身分證明文件

內容

按「申請登記應提出申請人身分證明。」、「土地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之。」、「申請為抵押權設定之登記,其設定人非債務人時,契約書及申請書應經債務人簽名或蓋章。」分為土地登記規則第32條第1項第4款、第25條及第107條所規定,故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債務人既非申請登記案件之申請人,且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申請書又已經債務人簽名或蓋章,則依上述規定,債務人自毋庸再提出身分證明文件。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32條、第25條、第107條修正後為第34條、第26條、第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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