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合併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所有不動產者,尚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應申報繳納契稅之範圍,自無需申報繳納契稅
要旨
因合併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所有不動產者,尚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應申報繳納契稅之範圍,自無需申報繳納契稅
要旨
因合併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所有不動產者,尚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應申報繳納契稅之範圍,自無需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合併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所有不動產者,尚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應申報繳納契稅之範圍,自無需申報繳納契稅
因合併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所有不動產者,尚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應申報繳納契稅之範圍,自無需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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