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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遺產為破產之宣告,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團之財產所為之處分申辦土地登記時,免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

會議日期 82 年 09 月 29 日

要旨

就遺產為破產之宣告,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團之財產所為之處分申辦土地登記時,免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

要旨

就遺產為破產之宣告,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團之財產所為之處分申辦土地登記時,免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

內容

案經函准財政部82年9月17日台財稅第820367227號函以:「被繼承人張○○君遺產稅案,其繼承人張○○等4人依法為限定繼承,而依破產法第59條1項第2款之規定,就遺產為破產之宣告,其應繳之遺產稅,據本部洽法務部轉准司法院秘書長82年7月27日秘台廳民二字第12362號函認應屬破產債權,參照行政院51年12月28日台財字第8345號令規定,是項破產債權,須依法向法院辦理申報,並向破產財團參與分配,俾受清償。因此,該項稅款既已有上項受清償之規定,則納稅證明尚無提出之必要,故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團之財產所為之處分辦理登記事項時,宜准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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